民政部

民政部
官署名。 清光绪三十年(1904)置巡警部, 三十二年(1906)改民政部。 有尚书、 侍郎等官。 职掌又包括地方行政、 地方自治、 移民、 侨民、 赈救、 营缮等。 分民治、 警政、 疆理、 营缮、 卫生五司, 直辖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、 教养局、 习艺所、 巡警学堂、 消防队等。 宣统三年(1911), 改尚书为大臣, 侍郎为副大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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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署名。 清光緒三十年(1904)置巡警部, 三十二年(1906)改民政部。 有尚書、 侍郎等官。 職掌又包括地方行政、 地方自治、 移民、 僑民、 賑救、 營繕等。 分民治、 警政、 疆理、 營繕、 衛生五司, 直轄京師內外城巡警總廳、 教養局、 習藝所、 巡警學堂、 消防隊等。 宣統三年(1911), 改尚書為大臣, 侍郎為副大臣。

Chinese Collegiate Historical dictionary of bureaucratic ranks (Simple and traditional Chinese characters). 2013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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